比特币挖矿协议的“无效困局”
近年来,随着比特币价格的波动与区块链技术的普及,比特币挖矿活动一度成为资本追逐的热点,无数个人与机构投身其中,通过签订“挖矿协议”约定设备投入、收益分配、风险承担等事宜,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与司法实践的演进,此类协议的效力问题逐渐凸显——多地法院已判决比特币挖矿协议无效,导致参与者投入的资金、设备难以收回,权益落空,为何看似“意思自治”的挖矿协议会走向无效?本文将从法律性质、监管政策、公共利益等维度,剖析比特币挖矿协议无效的深层原因。
法律视角:比特币挖矿协议的“先天缺陷”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: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”比特币挖矿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投入算力参与比特币网络运算,以获取比特币奖励,而这一过程本质上涉及“虚拟货币的生产与交易”,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924通知”)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等规范性文件,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“挖矿”“交易”“兑换”等行为。
比特币挖矿协议以“获取比特币”为直接目的,其内容与上述禁止性规定直接抵触,在“张某诉某科技公司挖矿合同纠纷案”中,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《比特币挖矿服务协议》约定由张某提供矿机,公司负责运营并分配比特币收益,该协议实质上属于虚拟货币挖矿合约,违反了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监管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。
(二)违背公序良俗原则
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“底线要求”,指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比特币挖矿活动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:挖矿过程消耗大量电力能源,与我国“双碳”目标(碳达峰、碳中和)严重冲突,据剑桥大学研究数据,2021年全球比特币挖矿年耗电量超过1500亿千瓦时,相当于整个挪威的年度用电量,我国曾是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挖矿国,一度消耗全国总用电量的1%左右,在国家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的背景下,高耗能的挖矿活动显然有悖于“绿色低碳”的公共秩序。
比特币挖矿常与非法集资、洗钱、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关联,部分不法分子以“挖矿”为名,通过“云矿机”“算力租赁”等模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,或将通过挖矿获得的比特币用于洗钱,逃避外汇监管,这种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自然违背公序良俗原则,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普遍认为比特币挖矿协议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”或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”,应认定为无效。
监管视角:政策否定下的“生存空间压缩”
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一贯明确: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比特币挖矿作为虚拟货币产业链的“源头”,其合法性早已被政策否定。
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“924通知”,明确将“虚拟货币‘挖矿’活动”列为淘汰类产业,要求“严禁新增虚拟货币‘挖矿’项目,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”,这一政策从产业政策层面否定了比特币挖矿的合法性,也为司法认定协议效力提供了直接依据,此后,内蒙古、青海、四川等曾聚集大量挖矿活动的省份陆续出台政策,全面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。
